□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教研室工作条例 □南京中医药大学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中医药大学多媒体教学的实施意见  □仙林校区多媒体教室管理制度 □仙林校区多媒体教学设备借用制度
 □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南京中医药大学毕业考核办法 □优秀主讲教师评选的暂行办法

 

南京中医药大学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考试是高校教学管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它不仅是考察学生知识与能力的主要方法,更是评价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 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近年来有关考试管理和考试改革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考生考试资格

  第一条 凡正常参加课堂教学活动,并遵守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籍学生均可参加课程考试。
  第二条 参加缓考(缓重修)、重修、补修、免修、旁听、辅修的学生必须办理有关手续,方能取得参加相应考试的资格,未经批准擅自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认可。  

 

第二章 考试日程

  第三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均应进行考试和考查。
  第四条 所有科目考核均应在完成学期教学任务后进行,不得任意提前。考试课程一般都集中在期末安排一至两周复习时间,考试时间、考场由考试中心统一安排。考查课程应在期末考试前进行 完毕,一般在课内时间完成。
  第五条 学期中间结束的课程 考试 应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进行,不得任意推后,一般由教研室安排具体考试时间,教务科协助其安排考试地点。学期中间 结束的课程考试如涉及专业面较广,人数较多及毕业实习、教学实习前的考试可由考试中心统一安排。
  第六条 考试中心 在期末考试前四周公布考试日程安排表。
  第七条 考试中心 于期末考试前四周通知学院考场安排情况 ,以备各学院安排监考及巡考,考场安排表于每场次考试前半小时向学生公布。
  第八条 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擅自变动。

第三章 考核方式

  见《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办法》。

第四章 考试的命题、制卷与审核

  第九条  教师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结合实际教学要求,掌握命题范围,试题 能够全面检查学生系统地掌握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情况,反映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高的信度和区分度。
  第十条  建立了题库与卷库的课程应当采用题库、卷库命题,没有建立题库、卷库的课程,必须由非任课教师命题,也可以采用两种结合的方式命题。
  第十一条 试题要有深度和广度, 覆盖面宽, 必须达到教学大纲全部内容的90%以上, 重点突出,题量适中,题型多样, 难易适度,结构合理,正确处理 客观题和主观题的比例 。一般考试时间以2小时设计,要给学生留下思考和复查时间。
  1、命题按难易度分,比较容易的试题占30%,难度一般的试题占60% ,比较难的试题占10% 。按教学大纲分,掌握的内容占60% ,熟悉的内容占30%,了解的内容占7-8%,超纲内容2-3% 。
  2、试题类型有是非题、选择题、填空题、改错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填图题、病案分析等。每份试卷题型要有5种以上。
  3、试卷一般以百分制计。
  第十二条 由数门科目构成的课程必须按学时比例合卷考试。
  第十三条 非任课教师命题要拟定难度、题量等大致相同的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题目的重复率不超过20%)及标准答案。 试卷题头统一采用样卷格式,试卷左上角注明专业年级,右上角注明页数及页码,每一题型后需注明每题×分,计×分 。试卷正文用宋体五号字,A4纸打印。所有试卷均采用统一答题纸书写答案,试卷与答题纸分离。答题纸由考试中心统一格式提供。试卷排版应尽量紧凑,不要留答题空间。
  第十四条 所有 进行笔试的 课程均要填写“考试制卷申请单”。
  第十五条 所有进行笔试的课程试卷,须分别经教研室主任和学院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学院须对试卷严格把关,避免发生内容或文字上的疏漏。经审核合格的A、B两套试卷及答案(含文字稿及磁盘各一份)与“考试制卷申请单” 一并交教务处考试中心,以备印制、保存。
  第十六条 要用标准化答题纸的科目需在制卷前与考试中心联系。

第五章 试卷印制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为了及时印制试卷,保证试卷质量,教师须于每学期第 10 周前将样卷交至考试中心,样卷必须严格按照命题、制卷的统一格式要求,含A、B卷 文字稿及电子版各一份, 其中一套作为正常考试用,另一套留作缓考或他用。教师凭“考试制卷申请单”印制考试试卷。考查课程、期中考试和测验等试卷需在考试中心填写“考查制卷 申请单”方可印制。
  第十八条 考试中心负责 所有本专科考试、考查试卷的印制、分封,并提供装订的统一答题纸,超过3张纸的试卷负责配页装订。
  第十九条 期末考试课程的试卷在考前一天由各教研室到考试中心领取,当场检查试卷是否漏印或短缺,并由领卷人需在制卷工作单上签字。试卷密封后方可领取,在考试前任何人不得拆封。考试中心及各教研室要对试卷进行妥善保管,切实作好保密工作,严防泄露、窃密行为。

第六章 考场规则

  见《南京中医药大学考场规则》。

第七章 主考、监考、巡考制度

  第二十条 每个考场均应安排足够的监考人员,其中考生人数不足40人的考场应有两名监考人员,考生人数40~80人的考场应有三名监考人员,考生人数80~120人的考场应有四名监考人员,考生人数超过120人的考场应有五名监考人员。各课程的监考人员由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派出。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要模范地遵守考场纪律,认真执行《南京中医药大学监考守则》,并认真填写《监考记录表》(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 在考试期间每日须设立主考一名,全面负责本学院当日考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 按照每天考试本学院监考的考场数安排巡考,每15个考场安排1人,少于15考场也需至少安排1名巡考。各巡考人员要 认真执行《南京中医药大学巡考守则》,并认真填写《巡考记录表》。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必须在考前 将监、巡考时间及人员安排情况通知到所有参加该项工作的人员。考试前40分钟由各学院在学校统一安排的考务办公室张贴当天的监考名单,以备监考人员查询。如发生监巡考人员无故缺席 、早退或在监考工作中不负责任者 ,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由学院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应报学校教务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期间,由教务处安排学校领导及校教学委员会成员担任校级巡考,对考场纪律及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监考守则

  第二十六条 监考教师须提前 30分钟进入考场,按隔列单人单座的要求,随机安排考生的座位,并清理考场。清场时,监考人员必须仔细检查考生桌面、抽屉及座位周围是否有书籍、笔记本、纸张或其它可疑挟带物,并向考生宣布检查情况,提醒学生关掉手机及其他通讯工具,放于桌面上,声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开考前 5分钟,监考教师宣读《南京中医药大学考场规则》,发放试卷。并由教师逐个检查考生的学生证。 若发现人、证不符或未携带学生证者,则令其退出考场。
  第二十八条 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 注意力要集中, 发现考生有 作弊企图 时, 应及时给予警告 ; 对已构成舞弊事实的学生, 必须立即制止,并停止该考生的考试, 令其退出考场,试卷上注明 “作弊”字样,并如实填写监考记录。 考试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及时与巡考及考试中心联系。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做任何解释(试卷印刷错漏除外),不得在考场内评说学生答卷。 如遇学生对试题印刷字迹不清或试卷分发错误提出询问时,应予以当众答复。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必须坚守职责,不能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 闲谈说笑 , 读书看报 、 议论试题及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准抄题、做题;不准将试卷传出考场和当场阅卷;严禁吸烟。
  第三十一条 在考试 终了前 10分钟 ,监考 教师 应提醒考生 掌握时间 。考试时间一到即 令学生停止答卷。由一位监考教师全面掌握考场情况,另一位监考教师收取试卷,保证试卷数准确无误。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立即核对试卷数目,送交负责阅卷的教研室。并认真填写《监考记录表》,交给学院主考,由学院将当天的考试情况汇总后报考试中心。

第九章 巡考守则

  第三十三条 巡考人员须于正式考试前 10分钟到达巡视区域,不得迟到、早退、缺席。
  第三十四条 检查各考场是否按要求安排监考人员,检查监考人员是否迟到、早退、不参加监考及中途离岗。
  第三十五条 监督监考人员是否履行《监考守则》,对执行情况不好的监考教师及时批评、指正,并将考场情况及时向主考汇报。
  第三十六条 检查考试过程中考场纪律情况,重点检查考生是否按规定带证件参加考试、有无作弊行为、考场秩序是否良好等。
  第三十七条 巡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应不间断的进行巡视, 监督整个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和执行情况,检查与维持考试秩序, 及时发现、纠正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三十八条 巡考人员在每次巡考结束后要如实填写《巡考记录表》,并于考试结束后交至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十章 试卷装订保存

  第三十九条 考试中心负责每学期考试样卷的归档,及时送交校档案室保存,并将样卷刻录成光盘保存在考试中心。
  第四十条 各学院教研室 需将试卷分班级装订成合订本保存,具体内容如下:
  1、首页:南京中医药大学课程试卷合订本封面(由考试中心发放)。
  2、试卷分析表及监考记录表(由考试中心发放)。
  3、成绩登记表(可从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包括平时成绩、期末成绩、综合成绩。
  4、试卷一份。
  5、答题纸,分班级按学号顺序合订。
  第四十一条 教师从各学院教务秘书处领取试卷合订本封面及试卷分析表、考场记录表,认真填写各项相关内容,试卷及时装订。
  第四十二条 各教研室认真复核并保存试卷合订本。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各项管理规定按相关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专科各类课程的考试工作,进行笔试的考查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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