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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南京中医药大学毕业考核办法 □优秀主讲教师评选的暂行办法

 

南京中医药大学毕业考核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我校教育改革,适应学校办学新的变化,加强对毕业班学生专业基础理论检测和实际动手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动手能力的提高,保证毕业生的培养质量,为社会提供合格高等专门人才,在参考以往考核办法基础上制定了本考核办法。

二、考试资格

  第二条 凡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生,经毕业实习单位总鉴定合格者才能获得参加毕业考试资格。因医学类学生中医基础理论考核在毕业实习检查时已进行,故经毕业实习单位总鉴定合格者才能获得参加返校后的剩余毕业考试项目。
  
第三条 医学类学生参加毕业考核还需提供内科门诊试诊单120份,大病历15份;外科、骨伤科门诊试诊单30份,大病历5份;妇科门诊试诊单30份,大病历5份;儿科门诊试诊单30份;针灸科门诊试诊单30份。针灸推拿专业学生需完成内科门诊试诊单60 份,大病历15份;外科、骨伤科门诊试诊单30份,大病历5份;妇科门诊试诊单30份,大病历5份;儿科门诊试诊单30份;针灸科门诊试诊单120份。护理专业学生需完成2份护理病历。不达要求者不能参加毕业考试。

三、考核内容

  第四条 医学类学生考核主要有中医基础理论综合、中西医内科学(或相关专业)临床理论综合、住院大病历、临床技能操作及毕业论文评审。其中与盲人学校合办的盲人推拿专业学生只考中医基础理论综合和推拿技能操作。
  第五条 药学类学生考核主要有技能操作、毕业论文评审及论文答辩。
  第六条 护理专业学生考核主要有专业理论综合、技能操作,本科生需要毕业论文。
  第七条 管理类专业及其它专业以毕业论文及答辩为主,专业基础理论考试或毕业设计等根据需要与否由各学院确定。

四、考核方法

  第八条 医学类专业学生的中医基础理论综合考试包括:《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四门科目,合出一张试卷,每门科目各占1/4 ,考试安排在毕业实习检查时完成。中西医内科学(或相关专业)临床理论综合考试、住院大病历考试、临床技能操作考试实习结束返校后由相关学院组织进行,其中住院大病历及临床技能操作考试参照执业医师考试办法,根据给出的病案完成住院大病历,技能操作考试主要在模拟实验室进行,每位考生须经过5~10个涉及中西医等内容的考试站。毕业论文要结合本专业所学内容,具体考核见《南京中医药大学毕业论文(设计)》。
  第九条 药学类专业学生的毕业考核包括毕业技能操作、毕业论文评审及答辩,毕业技能操作考试及答辩由药学院组织专家完成,毕业论文要结合本专业所学内容,具体考核见《南京中医药大学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条 
护理专业学生的专业理论综合考试包括《护理学导论》、《护理学基础》、《内、外、妇、儿、急救护理学》合出一张试卷,考试安排在毕业实习检查时完成,实习结束返校后进行《中医内科护理学》、《西医内科护理学》、《护理学基础》三门科目理论考试。技能操作考试及毕业论文的评审,由护理学院组织专家完成,护理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要结合本专业所学内容,具体考核见《南京中医药大学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一条 管理类专业及其它专业的学生毕业考核以毕业论文评审及答辩为主,由相关学院组织专家完成,毕业论文要结合本专业所学内容,具体考核见《南京中医药大学毕业论文(设计)》。

五、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医学类专业的毕业考核成绩由中医基础理论综合考试、中西医内科学(或相关专业)临床理论综合考试、住院大病历考试、临床技能操作考试及毕业论文评审五部分组成,每部分成绩以百分制的20%计入毕业考核的总成绩,但临床技能操作不及格或缺少其中任何一部分均计作不合格。盲人推拿专业学生成绩计算:中医基础理论综合以百分制的40%计入总成绩,推拿技能操作以百分制的60%计入总成绩。
  第十三条 药学类专业的毕业考核成绩由技能操作、毕业论文评审及答辩二部分组成,技能操作以百分制的40%计入总成绩,毕业论文评审及答辩以百分制的60%计入总成绩。
  第十四条 护理专业的毕业考核成绩本科由专业理论综合考试、临床理论综合考试、技能操作及论文评审四部分组成,其中临床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各以百分制的30%计入总成绩,专业理论综合考试及论文各以百分制的20%计入总成绩。专科由专业理论综合、临床理论综合、技能操作三部分组成,其中专业理论综合考试以百分制的20%计入总成绩,临床理论综合与技能操作各以百分制的40%计入总成绩,技能操作考试不及格则总成绩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管理类专业及其它专业的毕业考核主要由毕业论文评审及答辩为主,若有其它科目则占总成绩比例由各学院确定。
  第十六条 凡毕业考试各科目成绩不及格者不予补考,毕业考试综合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不及格科目原则上可在下届毕业考试时补考,综合成绩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南中医教字(94)5 号《关于毕业考试问题的通知》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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