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必须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育质量的稳步提高。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执行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美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中医药人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发给校徽。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入学者,应由学生凭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保留入学资格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注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我校附属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校历规定日期内,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并交纳学校规定的各种费用,不交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加盖注册章后,其学生证方始有效。
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间修按学分制实施办法办理。
各学院须于注册截止的次日,将未按期到校注册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
二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习并接受考核。其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每学期考试课程门数,由教务处确定,一般为三至五门。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排序统计时一律换算为学分绩点。
考试成绩评分,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为百分之三十。
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
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公布,考查由任课教师在该课程结束时在课时内完成。
第七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 经过学生自学的课程,本人申请,教务处组织考核,学生成绩确实达到“良好”(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水平的,可以免修(实验、实习部分一般不准免修)。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学院办公室申请(因病者,必须持有学校医疗保健中心疾病诊断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一律实行重修。重修后参加重修考试取得60分以上成绩的按实得成绩记载,并计算绩点,重修考试不及格的,需继续重修。重修课程应按规定缴纳重修费。
第十一条 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重修,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一年可给一次重修机会。旷考及考试作弊的应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和考查。视其具体情况由教务处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机会。学生因辅修专业需免听课程,必须事先按学分制实施办法办理手续。
三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选修高一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3.0以上,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经过重修,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3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可跟班试读。第一学年结束经重修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作留级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3.毕业实习、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各按一门考试课程不及格对待;
4.凡因旷考、作弊等原因按零分处理且未获得重修资格,该课程按不及格计;
5.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七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学。学生学有余力,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及格的,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不计入不及格课程的门数,以后重修。
第十八条 留、降级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所在专业不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如无相近专业可转的,作退学处理。学生留、降级后,经过个人努力,完成了原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学习任务,且留、降级后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平均达75分以上,允许转回原年级学习。
四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做到服从分配,按录取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条 个别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学院推荐,经转入学院考核证实,转入该学院学习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本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父母调动工作地区”、“身边无子女”、“照顾关系”等都不能成为转学理由。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和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学院(专业),须经学院院长提出,所在学院推荐,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
2.学生转学,由校长审批,学校推荐,征得转入学校同意。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转出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五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提出间修申请,按学分制实施办法办理。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因留、降级、休学、间修等原因累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八年,专科学生累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医疗保健中心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由学院办公室签署意见(因病休学须有学校医疗保健中心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病经校长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时间与在校学习时间的总和专科不得超过六年,本科不得超过八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休学的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疗保健中心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之前,持休学证明或保留学籍证书,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及所在地对本人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表现证明等有关证件,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复学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相应的下年级学习;
3.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六 退学、试读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有五门主要课程或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及格门数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2.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三次者;
3.不论任何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本科超过八年,专科超过六年者;
4.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5.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8.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9.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五十学时的;
10.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由所属学院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请校务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并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2.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对犯错误但未构成犯罪的学生处理需取消学籍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给一年试读期。试读者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试读期间再有违纪违法行为,则取消试读资格。试读期间表现良好者,则恢复学籍。试读期间按教育成本缴费。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按照学校有关的申诉制度的规定进行申诉。
七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集中教学实习或毕业实习期间,一门学科缺实习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须补完所缺实习,方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本校《学士学位条例》有关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在毕业前再重修考试一次,重修考试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后连同在校学习时间八年内、专科六年内可再申请重修和重修考试,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规定时间内经重修考试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办理重修和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必须办清各项离校手续,按规定时间离校。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由学校追回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起实行,以前我校有关学籍方面的规定与办法停止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七年制一至五年级学生。留学生,港、澳、台籍学生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七年制学生后两年转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的,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教务处。 |